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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政府將收25年閑置土地 業主憂供樓“打水漂”
政府將收“閑置土地” 業主憂供樓“打水漂”
澳門海一居土地批出25年未完成開發,有議員認為應收回
作者:藍輝龍
澳門住宅樓盤“海一居”,在土地批出25年後仍未完成開發,按照《土地法》政府應收回土地,但項目已售出2000多個單位的樓花,小業主擔心一旦土地被收回,血汗錢供的樓便“打水漂”。有議員認為,政府應該收回土地並重新批出,開發商必須繳交土地溢價。政府方面則表示,會盡最大努力,在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。
澳門住宅樓盤“海一居”,在土地批出25年後仍未完成開發,按照《土地法》政府應收回土地,但項目已售出2000多個單位的樓花,小業主擔心一旦土地被收回,血汗錢供的樓便“打水漂”。有議員認為,政府應該收回土地並重新批出,開發商必須繳交土地溢價。政府方面則表示,會盡最大努力,在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。
25年未開發政府將收地
根據澳門法律的規定,土地臨時批給的時間不得超過25年,也就是說,在25年之內,如果開發商不完成土地利用,政府將視該土地為閑置土地而收回。租賃批給隻有在轉入確定批給後,才能每10年自動續期一次,且無須申請。
位於黑沙環填海區的“海一居”,是由澳門保利達開發的一個樓盤,該樓盤的土地在1990年澳葡政府時代批出,臨時批給期限到今年12月26日為止,當時土地的用途為住宅、商業及工業用地。2006年,政府在批示中將海一居地段(即“P”地)修改為住宅用地,“O”及“S”地亦一同更改用途,如今後兩地已完成土地利用,成為瞭目前的保利達及海名居,即年底可轉為確定批給。
海一居從2010年開始出售樓花,據買樓的小業主介紹,該項目5000多個住宅單位已經售出2700多戶的樓花。如今,5年過去瞭,該項目的建設進展緩慢,原本預計今年第三季度可以入夥的樓盤,連地基都還沒有完成,在與小業主的見面中,開發商代表承諾會加快工程進度,爭取在2018年完工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不少小業主擔心,政府若按法律規定收回土地,他們真金白銀供樓的錢將“打水漂”,成為“負資產”人士。
議員質疑開發商回避
10月10日,約300多名購買海一居樓花的小業主到發展商保利達集團遞信,要求與集團主席柯為湘會面,跟進和處理海 一 居的土地批給到期問題。南都記者瞭解到,在最近一段時間內,購買樓花的小業主除瞭要求與發展商協商處理,也向議員求助,並向政府遞信,希望能妥善解決這一問題。
“發展商明明知道年底土地利用期屆滿,卻向我們承諾20 18年可以交樓?”小業主陳女士說,自己將全部的積蓄都投進去買樓瞭,除瞭兩百多萬(澳門幣)的首期,每個月還要供款兩萬多元,誰想到會出現這樣的問題,“我們哪懂那麼多,當初交瞭轉移印花稅,做瞭物業登記,就認為樓宇是合法合理的。”她說,先是項目遲遲沒有動工,後來卻聽到政府在年底要收回土地,感覺非常愕然,“在小業主交印花稅的時候,政府為什麼不提醒大傢註意土地利用期的問題”?
立法會議員李靜儀介紹,發展商曾發短訊給小業主,讓有疑問的小業主打電話登記,指有專人解答。掌握到有近百多戶小業主登記,但到目前為止,發展商並沒有響應。她認為發展商一直回避小業主咨詢、對話,沒有盡到應有責任。
最佳辦理方式若政府過錯延誤可延期
對於《新土地法》的規定,澳門法律界人士認為,如今最重要的是先界定土地使用權到期限後,土地承批人即發展商有否完成批給合同及法律規定,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,政府有權按照《土地法》收回有關土地。同時,相關法律條文也提到,隻要有關過錯並非發展商問題,有關理由被行政長官接納的話,土地利用期可以延長或終止,所以政府應先厘清當中的過錯誰屬。
在發展商看來,該項目在長時間內未完成開發,似乎責任是在政府一方。保利達經理陳細鈿稱,該項目的用地在2006年獲批建設商住樓宇,到2011年,即5年後政府才批出建築規則,相信政府會理解發展商的處境。據陳細鈿介紹,公司在2月已向政府申請延期,並認為是合情合理。目前,打樁工程已完成約7成,如果到期政府仍未批準,就要被逼臨時停工。
立法會議員關翠杏則認為,土地租賃期滿未發展要政府收地並非新鮮事,就是之前的舊《土地法》也是這樣規定,發展商一定知道且心中有數。據她瞭解,海一居當年“入則”的設計違反政府的原本規劃及規定,故不能按正常情況批給,需交環評報告,“三份環評報告終於搞咗三年”,發展商不能推卸延誤責任。
解決思路
重新批出溢價或逾10億
在保障小業主的前提下,海一居的處理辦法有兩個:其一是政府重新批給土地,發展商補交土地溢價;其二是推動立法會修法,讓政府對臨時批給土地續期。
議員李靜儀表示,絕不認同以單一個案推動修法。新、舊《土地法》都不允許臨時批給土地續期,旨在遏止發展商囤地,若因某一個案亂修法,恐動搖法律核心原則,本澳的土地批給制度及公眾利益都會受沖擊,相當危險。另外,修法過程緩慢,社會爭議大、存在不確定淡水汽車貸款汽車貸款性,會否修法、如何修法是未知之數。她認為在現行的機制下,在土地批給失效時啟動重新批地程序,發展商亦須重繳溢價金,可以在在保障小小業主、依法執行程序以及公眾利益三方面取得平衡。
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理事長吳小麗也不贊同修法,認為有違《土地法》的立法精神,此例一開將重挫政府威信。她認為最壞情況是小業主無法收樓,隻能按合同所載機制賠償,又或按《民法典》有關預約買賣合同的規定,向發展商收取雙倍訂金作為賠償。為減輕小業主舉證責任,建議有關部門積極介入,厘清發展延誤的責任歸屬。工務局土地管理廳長羅曉靖透露,若最終決定收地、重新批給,承批人要交溢價金,金額計算由行政法規訂定,可能會達到10多億元。
政府回應
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
昨天,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,特區政府將盡最大努力,在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。陳海帆說,政府方面已收到相關小業主的請求,行政法務司、經濟財政司及運輸工務司正對相關問題展開研究,暫時未有決定,強調將盡最大努力,在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,希望在現行架構的法律制度下,處理有關個案,有進一步消息將統一發佈。
而根據工務局土地管理廳長羅曉靖透露,澳門類似海一居的個案仍有三個,三個個案都在氹仔,分別是名門世傢、小潭山腰豪宅項目及偉龍馬路中國大酒店毗鄰的酒店地盤。
新聞來源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china/dfjj/20151012/073723445764.shtml
澳門政府將收25年閑置土地 業主憂供樓“打水漂”
政府將收“閑置土地” 業主憂供樓“打水漂”
澳門海一居土地批出25年未完成開發,有議員認為應收回
作者:藍輝龍
澳門住宅樓盤“海一居”,在土地批出25年後仍未完成開發,按照《土地法》政府應收回土地,但項目已售出2000多個單位的樓花,小業主擔心一旦土地被收回,血汗錢供的樓便“打水漂”。有議員認為,政府應該收回土地並重新批出,開發商必須繳交土地溢價。政府方面則表示,會盡最大努力,在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。
澳門住宅樓盤“海一居”,在土地批出25年後仍未完成開發,按照《土地法》政府應收回土地,但項目已售出2000多個單位的樓花,小業主擔心一旦土地被收回,血汗錢供的樓便“打水漂”。有議員認為,政府應該收回土地並重新批出,開發商必須繳交土地溢價。政府方面則表示,會盡最大努力,在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。
25年未開發政府將收地
根據澳門法律的規定,土地臨時批給的時間不得超過25年,也就是說,在25年之內,如果開發商不完成土地利用,政府將視該土地為閑置土地而收回。租賃批給隻有在轉入確定批給後,才能每10年自動續期一次,且無須申請。
位於黑沙環填海區的“海一居”,是由澳門保利達開發的一個樓盤,該樓盤的土地在1990年澳葡政府時代批出,臨時批給期限到今年12月26日為止,當時土地的用途為住宅、商業及工業用地。2006年,政府在批示中將海一居地段(即“P”地)修改為住宅用地,“O”及“S”地亦一同更改用途,如今後兩地已完成土地利用,成為瞭目前的保利達及海名居,即年底可轉為確定批給。
海一居從2010年開始出售樓花,據買樓的小業主介紹,該項目5000多個住宅單位已經售出2700多戶的樓花。如今,5年過去瞭,該項目的建設進展緩慢,原本預計今年第三季度可以入夥的樓盤,連地基都還沒有完成,在與小業主的見面中,開發商代表承諾會加快工程進度,爭取在2018年完工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不少小業主擔心,政府若按法律規定收回土地,他們真金白銀供樓的錢將“打水漂”,成為“負資產”人士。
議員質疑開發商回避
10月10日,約300多名購買海一居樓花的小業主到發展商保利達集團遞信,要求與集團主席柯為湘會面,跟進和處理海 一 居的土地批給到期問題。南都記者瞭解到,在最近一段時間內,購買樓花的小業主除瞭要求與發展商協商處理,也向議員求助,並向政府遞信,希望能妥善解決這一問題。
“發展商明明知道年底土地利用期屆滿,卻向我們承諾20 18年可以交樓?”小業主陳女士說,自己將全部的積蓄都投進去買樓瞭,除瞭兩百多萬(澳門幣)的首期,每個月還要供款兩萬多元,誰想到會出現這樣的問題,“我們哪懂那麼多,當初交瞭轉移印花稅,做瞭物業登記,就認為樓宇是合法合理的。”她說,先是項目遲遲沒有動工,後來卻聽到政府在年底要收回土地,感覺非常愕然,“在小業主交印花稅的時候,政府為什麼不提醒大傢註意土地利用期的問題”?
立法會議員李靜儀介紹,發展商曾發短訊給小業主,讓有疑問的小業主打電話登記,指有專人解答。掌握到有近百多戶小業主登記,但到目前為止,發展商並沒有響應。她認為發展商一直回避小業主咨詢、對話,沒有盡到應有責任。
最佳辦理方式若政府過錯延誤可延期
對於《新土地法》的規定,澳門法律界人士認為,如今最重要的是先界定土地使用權到期限後,土地承批人即發展商有否完成批給合同及法律規定,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,政府有權按照《土地法》收回有關土地。同時,相關法律條文也提到,隻要有關過錯並非發展商問題,有關理由被行政長官接納的話,土地利用期可以延長或終止,所以政府應先厘清當中的過錯誰屬。
在發展商看來,該項目在長時間內未完成開發,似乎責任是在政府一方。保利達經理陳細鈿稱,該項目的用地在2006年獲批建設商住樓宇,到2011年,即5年後政府才批出建築規則,相信政府會理解發展商的處境。據陳細鈿介紹,公司在2月已向政府申請延期,並認為是合情合理。目前,打樁工程已完成約7成,如果到期政府仍未批準,就要被逼臨時停工。
立法會議員關翠杏則認為,土地租賃期滿未發展要政府收地並非新鮮事,就是之前的舊《土地法》也是這樣規定,發展商一定知道且心中有數。據她瞭解,海一居當年“入則”的設計違反政府的原本規劃及規定,故不能按正常情況批給,需交環評報告,“三份環評報告終於搞咗三年”,發展商不能推卸延誤責任。
解決思路
重新批出溢價或逾10億
在保障小業主的前提下,海一居的處理辦法有兩個:其一是政府重新批給土地,發展商補交土地溢價;其二是推動立法會修法,讓政府對臨時批給土地續期。
議員李靜儀表示,絕不認同以單一個案推動修法。新、舊《土地法》都不允許臨時批給土地續期,旨在遏止發展商囤地,若因某一個案亂修法,恐動搖法律核心原則,本澳的土地批給制度及公眾利益都會受沖擊,相當危險。另外,修法過程緩慢,社會爭議大、存在不確定淡水汽車貸款汽車貸款性,會否修法、如何修法是未知之數。她認為在現行的機制下,在土地批給失效時啟動重新批地程序,發展商亦須重繳溢價金,可以在在保障小小業主、依法執行程序以及公眾利益三方面取得平衡。
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理事長吳小麗也不贊同修法,認為有違《土地法》的立法精神,此例一開將重挫政府威信。她認為最壞情況是小業主無法收樓,隻能按合同所載機制賠償,又或按《民法典》有關預約買賣合同的規定,向發展商收取雙倍訂金作為賠償。為減輕小業主舉證責任,建議有關部門積極介入,厘清發展延誤的責任歸屬。工務局土地管理廳長羅曉靖透露,若最終決定收地、重新批給,承批人要交溢價金,金額計算由行政法規訂定,可能會達到10多億元。
政府回應
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
昨天,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,特區政府將盡最大努力,在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。陳海帆說,政府方面已收到相關小業主的請求,行政法務司、經濟財政司及運輸工務司正對相關問題展開研究,暫時未有決定,強調將盡最大努力,在合法原則下保障小業主利益,希望在現行架構的法律制度下,處理有關個案,有進一步消息將統一發佈。
而根據工務局土地管理廳長羅曉靖透露,澳門類似海一居的個案仍有三個,三個個案都在氹仔,分別是名門世傢、小潭山腰豪宅項目及偉龍馬路中國大酒店毗鄰的酒店地盤。
新聞來源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china/dfjj/20151012/073723445764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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